报废汽车流程之出具《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》
汽车报废厂回收拆解在回收报废机动车后,应当通过“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”系统如实录入机动车信息,打印《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》,上传机动车拆解前照片,机动车拆解后,上传拆解后照片。上传的照片应当包括机动车拆解前整体外观、拆解后状况以及车辆识别代号等特征。对按照规定应当在公安机关监督下解体的报废机动车,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在机动车拆解后,打印《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》。
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,将注销证明及《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(车主联)》交给机动车所有人。
发现回收的报废机动车疑似为赃物或者用于盗窃、抢劫等犯罪活动工具的,以及涉嫌伪造变造号牌、车辆识别代号、发动机号的,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。已经打印的《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》应当予以作废。
《回收证明》尺寸为横版A4,共六联:车主联、公安交管部门联、回收拆解企业联、商务主管部门联、申领补贴联、交通运输部门联。
参考:
1.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(商务等7部委2020年第2号令 9月1日起施行)
2.机动车登记规定(公安部令第102号发布,2012年9月12日修正施行)
3.公安交管业务基础信息管理工作规范(试行)(公交管〔2013〕380 号)
4.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(国务院2019年 715号令)
5.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(公交管〔2012〕333号)
6.《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》GB 22128-201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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